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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发放值班加班工资吗?

发布时间:  浏览: 575 次  来源:网络

一、国有企业发放值班加班工资吗?

是否需要给加班费,要看加班的性质:

1、对与用人单位已约定较高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以及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法律不支持其要求加班费。

2、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前款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安排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法律不支持其要求加班费。

3、劳动者主张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的,法律支持其要求加班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二、加班费怎么算?

(一)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二)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国有企业的管理运营模式和私有企业是不一样的,一般加班工资按照时间计算,有每小时加班工资,也有每天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分工作日加班、双休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加班工资的计算按照计算基数计算,单位不得私自制定加班工资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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