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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549 次  来源:网络

一、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具体包括如下: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怎样算情节恶劣呢?例如属于家庭成员并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进入未成年人宿舍或者集体宿舍实施奸淫行为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幼女的;有前科的;对智力有问题的妇女或者心性不全的幼 女进行奸淫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 女多人的。这是人数上的要求,不要求同一时间奸淫多人,时间上可以不连续。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在公共场合强奸妇女是对妇女的一种侮辱,同时也是对其人身权利的一种侵害。“公众场合”的界定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场所,如车站、码头、剧院、医院等。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 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二、对“强奸”的理解

强奸是一种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迫妇女与其进行性 交,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1)强奸的对象须是所有妇女,不限年龄。当然女性也是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主体,即一女子教唆一男子强奸另一名妇女,则该女子和男子属于强奸罪的共犯。

(2)采取的手段具有暴力性、威胁性,对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令被强奸的妇女无法反抗,也反抗不了。或者采取了近乎“温和”的手段(迷晕、下药等),使得妇女意识不清,也是反抗不了的状态。

(3)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两情相悦的性 交行为不算作强奸,妇女对自己的贞 操权是不可侵犯的,一旦受到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4)强奸主体须是年满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综上,强奸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是包含着多种情节的,而针对不同的情况自然会有程度不同的处罚,但凡出现了加重情节的罪犯就必须要被加重处罚,因为加重情节也意味着对受害人的伤害会更加深,出于公义也必须用对等的惩罚才能维护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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