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怎样才能去外地工作?
需要申请并获得司法部门的同意后才可以去外地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监外执行人员未受批准私自去外地的将会改为收监执行。
二、需要收监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无期徒刑适用监外执行只有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才可以,其余的都不可以适用监外执行。当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一定刑罚时间后,可以申请缓刑。
监外执行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强制措施,对于监外执行的相关情况处理,应当基于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而定,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监外执行的相关条件,必须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监外执行的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