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后抢原公司客户违法吗?
离职后抢原公司客户的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员工辞职后,通过在原用人单位掌握的客户资料等资源,将客户带至新用人单位的,属于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如果商业秘密不再具有价值性,就没有保密的意义了。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是没有期限要求的,只要商业秘密未公开还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就有保护的意义,当然,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说已经离职的员工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客户名单,而是离职后跟原公司从事了相同的业务,员工本人并不是故意抢原公司的客户的,这就不违法。而且,像这种情况也谈不上是跟原公司抢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