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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司法解释劳动者与单位的如何认定的

发布时间:  浏览: 460 次  来源:网络

一、用人单位的司法解释劳动者与单位的如何认定的

《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四类人员和新的用人单《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四类人员和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稳定且持续时间长的关系,要受其管理;新的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是按月发放工资。因此,把这种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合理的。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新的用人单位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要进行工伤赔偿;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赔偿金等。

二、劳动法的意义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劳动法对我国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劳动保护都收到积极正面的作用。一旦劳动双方中违约的,应按照劳动法律进行办理,赔偿劳动受害一方合法的损失。拒不赔偿的,应向当地的劳动监察进行举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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