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较长,可以达到3个多月甚至是更长的时间。在这段期间里,用人单位找人代替其完成工作也是无可厚非。但是,这样一来,往往会存在女职工休完产假回到公司上班后,发现自己原本的岗位被人顶替了,自己被“架空”了。
遇到这种情况,女职工首先要仔细阅读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岗位的约定,了解本单位规章制度中该岗位的职责,如果单位随意调换该女职工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女职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另外,从职业的角度,女职工在休产假前要与接手工作者交接清楚,在休产假期间,时常与在岗者取得联系,了解工作进程,以便于在休假完毕后尽快适应工作。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济南律师为您在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