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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子公司过多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176 次  来源:网络

一、集团子公司过多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集体子公司过多的,并不影响劳动仲裁申请,子公司是法人组织,有独立财产权利。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申请劳动仲裁。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集体子公司过多的,并不影响劳动仲裁申请,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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