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能否用过失相抵讲的是员工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了伤害,用人单位要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员工的过失过大的用人单位可以减少责任。这种类型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有很大的不一样,所以小编在这里向大家用具体案件分析一下。
案情
甲和乙合伙购买货车一部,雇佣丙为司机。某日,丙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及丙和丁(也是甲与乙雇佣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经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认定,丙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没有责任。丙治疗终结后,向甲和乙索要治疗及相关费用。甲和乙认为,丙的人身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责任应当自负。拒绝支付丙任何费用。(此为一真实的案件,为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故将其真实姓名隐去。)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甲和乙的抗辩理由是否正确,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和乙与丙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雇主对雇员工伤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也就是说,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雇员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尽管丙有过错,但甲和乙承担责任的无过错与丙的过错间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因此,甲和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全额支付丙的治疗及其他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甲和乙的抗辩理由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部分成立是丙的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其有重大过失,因此,对丙治疗及其他费用,应由丙承担一部分,另一部分则应当由甲和乙承担。部分不成立则是指甲和乙拒绝支付丙任何费用不成立。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的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而且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如雇佣关系。因此,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免能除责任。本案中,丙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甲和乙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第三种意见为,第二种意见原则上正确的。但能否认定丙有重大过失,在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认定。另外,如果丙是故意造成本次事故的,则甲和乙应免除赔偿责任。
小编的意见及学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雇佣关系规定的特点。
1、在我国法上没有设定雇佣关系的法定概念。理论上一般认为,雇佣关系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而狭义上的雇佣关系则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73.孙瑞玺,温树斌.劳动争议案件几个疑难问题辨析[J].河北法学,2002,(6):90.)
2、我国《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雇佣合同。能否适用《合同法》,当属解释论的问题。但不能适用《劳动法》应当没有争议。
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次明确了雇员在履行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因此,本案甲和乙与丙之间的关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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