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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伤骗保办理人员有责任吗,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50 次  来源:网络

一、单位工伤骗保办理人员有责任吗

单位骗取工伤保险的责任后,如果办理工伤保险的当事人不知情,不承担法律责任,知情要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的,经办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经办人是否知情而定,如果经办人不知情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经办人知情的,要依据诈骗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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