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解除条件吗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解除条件。《劳动法》第23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法》调整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即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只要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约定就有效,就可以依据约定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4条所规定的内容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
二、劳动者可以不订立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订立的,可能会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上班一个月内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获得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如果是在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建议劳动者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承担一些不利后果。
除此之外,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办法强制劳动者来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单位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对于已经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明示拒签劳动合同,对于单位而言,存在两大风险。
一种风险是不签劳动合同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不签劳动合同很难纳入到劳动合同法39条关于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关系不给经济补偿金的范畴);
第二种风险是维持劳动关系,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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