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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劳动法是怎么赔偿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84 次  来源:网络

一、公司搬迁劳动法是怎么赔偿的?

《劳动法》之中并没有公司搬迁赔偿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之中规定了,搬迁的公司可能需要向职员支付补偿金。如果职员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一年,那么补偿金的数额为职员一个月的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企业拆迁时,与谁签订拆迁协议?

1、企业面临拆迁时,企业与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问题协商一致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1)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就是被拆迁人,但是会有股东选出的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代表权,代表本企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会形成决议,选出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代表权,代表本企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合伙企业,被拆迁人应当为合伙企业。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完全彻底改制的企业,应由改制企业的董事会形成决议,并委托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有效的民事代表权,签订本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5)对改制不彻底或是未能完全改制的企业,应由主管部门协调,并设立处置国有资产的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共同签订本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主管部门已公告宣布被拆迁企业停业清算解散的,应由主管部门设立的清算小组负责人签订本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企业拆迁应补偿的项目

(1)替代土地的租金价差损失。

企业的经营场地通过租赁得来,租赁合同一般是10年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租金一般会比较低,拆迁之后重新租赁同样的场地,必然产生租金的差价。

(2)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营业创收,拆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的时间会有所不同,造成的损失也不同。

(3)地上物的损失。

地上物包括房屋、临时建筑、树木花草、道路、机器设备等。可搬迁的,折价补偿,不可搬迁的,应全部补偿。损失需要专业的评估公司参与。

(4)搬迁费用。根据搬迁所需的人力物力协商确定。

(5)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无形资产的损失。

企业长期经营形成的品牌价值确实存在,搬迁后必然造成这样长期积累的知名度受损。目前实践中是协商补偿或者用有形损失的充足补偿来弥补。

有些职员在收到单位的搬迁通知之后,可能会选择离职。此类职员需要注意的是,在离职的时候,最好是结合现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判断自己是否可以得到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若是有获得补偿金的资格,但是自己并没有提出补偿请求,单位一般不会主动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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