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
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胸部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胸部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8、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受伤,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进行伤残程度的认定,不同等级的伤残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赔偿,其中八级的伤残程度根据不同部位的伤残程度来决定,包括胸部损伤的程度,腹部损伤的程度,盆部损伤的程度,肢体损伤的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