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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工伤可以回老家打官司吗?

发布时间:  浏览: 214 次  来源:网络

一、外地工伤可以回老家打官司吗?

1、外地工伤不可以回老家打官司。

因为有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工伤诉讼的方法如下:

(1)需要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

(5)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6)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7)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二、工伤认定请求由谁受理?

1、工伤认定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员因工受伤后,若是想要获得赔偿,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可以提出获得工伤赔偿的请求。若是不予赔偿,则可以选择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根据规定,若是对裁决的结果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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