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的范畴,如很多传统国企;也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法院一般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适用《劳动法》而适用《公司法》。即使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比认定普通劳动关系更为慎重和严格。人民法院对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作出认定时,应结合其他事实情况进行判断,且应当比认定普通劳动关系更为慎重。
二、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承认法定代表人可以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现实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都是劳动关系。因为法定代表人多为公司高管、股东或者控制人,不能否定存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牟取私利或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故在确认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上除应坚持劳动关系认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依据。虽然《劳动法》领域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院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但是鉴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殊性,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义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报酬等的规定亦是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接受公司管理约束的参考,故在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上,考察法定代表人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显得尤为必要。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一般是代表公司从事公司行为和管理行为,如无劳动合同对其职责的具体约定,较难确认其劳动者身份。
2.参与、管理与公司有关的工作并接受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是否参与公司日常工作,管理或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业务同时接受公司有效的管理和约束是判断法定代表人劳动者身份的实质标准。现实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不参与公司的日常工作。其公司的管理运作由职业经理人或者其他员工负责,此种情况下,即使该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能也不适宜简单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二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与到公司的日常工作事务,并受到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约束。该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亦可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在实践中由于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部制度规定的约束,即使是控股股东也未必能摆脱公司的管理与约束。
第三种,在一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股东因缺少受企业有效管理和约束的现实基础,即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负责企业的日常事务,其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目前亦存在争议。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存在对于法定代表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持否定性的规定。确定双方能够成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核心在于判断其是否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但是鉴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殊性,在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进行实质审查、从严掌握,如审查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其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参与公司日常工作,管理或处理与公司有关业务的同时是否接受公司有效的管理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