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三年被辞退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与单位签了三年劳动合同的职员被辞退,若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在数额上等于职员三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辞退职员有双重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被辞退职员有双重劳动关系单位不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则有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因为以下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单位辞退以下无过错职员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单位可能会选择辞退职员,如果被辞退的职员本身并没有过错,那么单位在将职员辞退的时候,需要向职员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当然与被辞退职员正常的月薪、在单位的就职时间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