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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多久可以做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  浏览: 169 次  来源:网络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时间;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家属、工会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在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受伤后,是需要在30日内做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工伤认定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时间;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家属、工会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在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受伤后,是需要在30日内做工伤认定。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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