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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二次手术待遇有何种?

发布时间:  浏览: 221 次  来源:网络

一、苏州工伤二次手术待遇有何种?

工伤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公司的突然调整工资待遇,如果增加了,合法,减少了,属于违法行为,协商不成,到公司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伤职工二次手术,应按旧伤复发规定办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

二、苏州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者可以享受受伤前的工资待遇,单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之后,工伤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按照员工的伤残等级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一级伤残是最严重的,所获得的赔偿金也最多,若是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这些费用要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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