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总部签合同与分公司劳动纠纷如何处理?
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以总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但可以将分公司列为第三人。
职工与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是总公司,劳动者与总公司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应该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
如果与总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实际在分公司上班的,实际上属于由总公司安排到分公司工作,但这并不会影响到职工和总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因分公司可能与本案的处理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职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也可以将分公司列为第三人。
二、分公司与总公司有哪些联系?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单独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单独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与分公司出现劳动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分公司是由总公司设立的,受总公司的管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一切活动要得到总公司的许可,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对总公司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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