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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提前几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发布时间:  浏览: 186 次  来源:网络

一、解聘提前几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通常是提前三个月。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灭,从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导致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事项主要如下。

(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4)当事人双方商定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还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均须遵照一定程序。

协议解除,应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经过签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方可使解除行为效力。

若法律规定了特别程序的,则应遵守特别程序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合同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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