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关系死亡能够按工伤赔吗
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死亡,如果死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能够按工伤进行赔偿。涉及到犯罪的,不能按工伤进行赔偿,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承揽关系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2、承揽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关系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承揽关系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事承揽活动时,承揽人死亡的,如果建立劳动关系的,能够申请工伤认定,确认属于工伤的,按工伤进行赔偿。
但涉及到犯罪的,不能按工伤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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