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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不承担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股东只有在公司人格混同,或者出资不到位等情况才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股东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权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员工工伤属于公司的法定责任,与股东没有法律上的关联,股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股东如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东与公司的账务发生混同无法区分,在公司无法完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股东可能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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