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获得以下赔偿:
1、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障碍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6、一级至六级伤残津贴分别为每人工资的90%、85%、80%、75%、70%、60%;
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9、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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