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劳动纠纷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双方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不得通过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确定肯定会他;
4、注意对方是否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年满十六周岁,用人单位双方依法设立登记;
5、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6、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7、劳动合同中是否具备必备条款,空白劳动合同无效;
8、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否经过工会与劳动者同意,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9、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0、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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