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诉讼权利具体如下:
(1)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提起反诉的权利。
被起诉方在应诉的同时,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就同一事实对起诉方提起反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能亲自进行诉讼,但需要他人给予法律帮助的,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4)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并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权申请回避。
(5)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收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6)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
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庭调查,向对方当事人提问,参与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
(7)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请求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
原告还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诉讼请求。
双方可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和解。
(8)提起上诉的权利。
除法律规定的不能上诉的裁判外,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9)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是劳动纠纷诉讼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起诉一方有义务到人民法院进行应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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