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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营业执照单位的劳动者因工受伤

发布时间:  浏览: 217 次  来源:网络

无营业执照单位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职工因工死亡的赔偿包括: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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