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实践中各方面对同工同酬的具体含义有不同认识。从实际情况来看,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被派遣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可提供的硬性依据不足。依据这一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分配方式应当纳入用工单位的薪酬分配体系,为实现同工同酬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一般而言,用工单位对于本单位的薪酬管理和支付标准有一套管理制度,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纳入这套管理体系,使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标准与用工单位的合同制职工有对应的参照体系。同工同酬并不是要求用工单位不分情况地对同一岗位的劳动者支付完全相同的劳动报酬。在同一个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合同制职工还是被派遣劳动者,他们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等组成,有的岗位还是计件岗位,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来确定工资,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劳动者的工资一般不会完全相同,有时甚至有很大差别,这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也可以避免出现“大锅饭”现象,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当然,这种差别不是基于劳动者身份的差别,而是充分尊重了个人的劳动能力和工作贡献,符合劳动力价值的一般规律。法律规定尊重这一规律,也就是要强调,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只要在同一岗位上工作,做出了相应的业绩和贡献,就应当没有区别地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比如,用工单位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的劳动者可获得每月200元的工龄工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劳动者对单位发展做出的贡献,劳动合同制职工工作满1年,就可按规定取得200元工龄工资,同样,被派遣劳动者只要符合这个条件,也应当取得这部分工龄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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