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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评工伤事故如何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152 次  来源:网络

一、劳动仲裁评工伤事故如何评定

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

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5.送达地址确认书。

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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