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公司裁员不愿意赔偿怎么办
公司裁员而不愿意赔偿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利益。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用人单位因为公司盈利不好,需要裁员,是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有一部分人是不可以裁的,比如哺乳期、怀孕期的妇女,或者是生变期间的员工,都是不可以裁员的。当然了,如果是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的。
随着公司发展,有些企业需要扩招人员,有些企业需要裁剪人员,不管哪一种都是正常的现象。不过企业要裁员,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如果没有提前告知,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作为经济补偿,另外还要支付员工经济赔偿金,此时我们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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