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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由哪个作?

发布时间:  浏览: 133 次  来源:网络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由哪个作?

一般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有什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即: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做,也可以由劳动者自己做,没有具体的要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了要足额支付劳动者在单位的工资以外,还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还应该补足劳动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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