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请求书:当事人请求裁定,应当提交书面裁定请求书,并依照被请求人数提交副本。
(二)裁定受理:
裁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裁定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裁定委员会决议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述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
裁定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址书面通知两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许未经裁定庭赞同半途退庭的,对请求人依照撤诉自理,对被请求人会做缺席判决。
(四)裁定调停:
裁定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停,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两边自愿达到协议。调停达到协议的,裁定庭应当依据协议内容制造调停书,调停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停未达到协议的,裁定庭应当及时判决。
(五)裁定判决:
裁定庭判决劳动争议案子,应当自劳动裁定委员会受理裁定请求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毕。案情杂乱需求延期的,经同意会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伸期限不超越十五日。裁定庭判决后应当制造裁定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判决书即发作法律效力。
国家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程序,比如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没有质证就直接做出了仲裁裁决的,这样的仲裁程序绝对是不合法的,如果仲裁程序不合法,就很难保证仲裁裁决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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