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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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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解除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同意,或者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情形如下:

1、因劳动者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

2、适用期限内证明不符录用标准;

3、严重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4、因严重失职等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

5、劳动者私自建立多个劳动关系,经单位明示拒不改正;

6、劳动者触犯刑事犯罪,被追究刑责。前述情形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通常情况下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作为补偿,存在法定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起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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