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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的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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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恶意欠薪罪的行为人应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如果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导致拖欠工资的行为,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到导致大量的亏损,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因为主观上不具备“恶意”,故而不能认定为犯罪。

2、本罪的成立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为前置条件。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两种行为,仅仅有这两种行为还不能构成本罪,在有这两种行为之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用人单位或雇主存在拖欠、克扣工资并责令其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以后,用人单位和雇主按时足额地支付了劳动报酬也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最低起刑点为“财产罚”即单处罚金,“自由罚”的最低起刑点为拘役。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并处罚金”,而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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