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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书的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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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办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先去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再去起诉,不能绕过仲裁而直接起诉,这样的话法院可能不予受理,通知其去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端。

在我国的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劳动仲裁,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应当首先协商处理,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同时也要注意仲裁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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