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从该条款规定看裁员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1)人数要求: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少于该人数的,应当只能够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提前说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注意既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
(3)报告程序: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注意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就行了。
经济性裁员,简单讲,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严重困难时,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下,如果企业在面临严重经济困难时不允许其裁员,就将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不但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侵害企业自主经营权,更可能最终造成企业破产、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经济性裁员要符合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规定,公司不能想裁就裁。
经济性裁员时什么人员不得裁减?
公司裁员什么人不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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