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主体不同。
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劳务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
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3、责任性质不同。
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一般雇佣劳务赔偿是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为例外),是民法上的义务。
4、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
如是一般侵权,还必须具有损害四要件。
5、性质认定不同。
工伤须经过劳动部门认定,雇佣损害赔偿无须经过确认。
工伤的认定有效和有资格的是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有权确定劳动者伤害是否是工伤,其它部门的认定均为无效。
6、举证责任不同。
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方可免除责任。
而劳务损害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对赔偿的一切事实,权利人均要举证证明。
7、赔偿时效不同。
工伤赔偿的时效为60日,劳务赔偿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可在三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的保护,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关单位主张解决,在主张权利时时效中断。
8、处理程序不同。
工伤调解不成,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诉讼(仲裁前置),工伤赔偿在认定工伤后,除企业调委会调解时效中断外,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逾期不裁决的视为放弃权利。
在裁决后15日内不起诉的,视为认可仲裁裁决。
在仲裁裁决后,不服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
而劳务损害赔偿可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9、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
工伤赔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并且给付金额受到法定标准的限制。
对不同等级的工伤,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
参照标准对工伤者进行赔偿。
且不是一次性的。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利益,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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