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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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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就将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仲裁时效是当事人请求通过仲裁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性权利的有效期限,因此意义重大。

(一)仲裁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具备一定的事由时,已经计算的仲裁时效归零,重新起算。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原因有: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仲裁时效中止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具备一定的事由使当事人申请仲裁存在障碍时,暂停时效的计算,待上述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时效。仲裁时效中止的原因有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

如果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有一定的纠纷的且无法通过协商的处理的只能通过到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的方式去解决。仲裁机构将会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步骤和规定来对纠纷案件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审核,并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给出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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