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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雇员受伤赔偿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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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雇员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的,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雇员受伤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第3方追偿,但赔偿标准不能简单的根据骨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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