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有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首先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而产生的争议;
其次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而产生的争议;
再次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而产生的争议;
最后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怎么设立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各级仲裁委员会相互间互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部门只向同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各自独立仲裁本性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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