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
(一)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四)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但是《劳动法》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三)现役军人。
(四)家庭保姆。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部。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原则如下:
1、继续坚持自治与管制相协调。
2、继续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
3、对劳动者分层保护。
4、对用人单位分类适用劳动合同法。
5、强化劳资双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
6、适当调整矫枉过正的不合理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三、劳动争议的范围有什么
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及时、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结多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看是否是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二是看是否属于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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