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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合同申请劳动总裁需什么证据

发布时间:  浏览: 129 次  来源:网络

一、没合同申请劳动总裁需什么证据

没合同申请劳动总裁需要的证据如下:

1、社保局打印并盖章的社保清单。

2、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

3、银行工资账单、工资条。

4、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的暂住证、工牌、工作服工作证等。

5、考勤记录、入职表、派工单。

6、工友的证人证言。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2、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3、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4、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是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的;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的。

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三、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是什么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

2、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3、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4、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是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的;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的;而劳动合同是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的。

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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