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死亡是否能认定工伤
上班时突发心脏病,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因为,它不属于“受到事故伤害”,而是自身本身就患有的疾病,只是上班时发作了而已。但是,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是突发心脏病死亡;
(二)是突发心脏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而死亡。
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而受到的身体损害。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受伤是工伤;工人在工作时发生意外是工伤。工伤的范围还不仅仅局限于职工工作时发生的意外,还包括职工在上下班路上遇到的意外伤害。也就是说,只要是工作中因工作原因直接造成事故伤害,即便是超过48个小时也算工伤。例如,工作外出,路上遭遇事故,即使经过抢救超过48小时,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48小时的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所谓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也就是指职工身体健康出现问题,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本身不构成“工伤”。但为了更高保障职工的权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进行了适当外延,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为“视同工伤”。“48小时”的限定,并非变相鼓励为了追求工伤认定提前放弃抢救,目的在于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避免工伤保险基金受到冲击,让需要保障的工伤职工及时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
二、工伤死亡时限认定标准是什么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是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三、工伤认定中死亡标准的判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视同工伤。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标准的判定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适用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因此若医疗机构病历记载有“脑死亡”和“临床死亡”均有时,作为工伤认定时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为宜。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通常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材料为准。
3、死亡数月之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与原始病历记载不一致的,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死亡是否能认定工伤?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么通常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事故。死亡劳动者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点击页面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