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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27 次  来源:网络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出现劳动纠纷以后去什么地方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是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根据地域管辖原则,一般劳动争议是到用人单位所在工商注册、登记区域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区域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提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可以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区域所在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事故发生地可以理解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原则,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近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级别管辖原则,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对劳动仲裁管辖有异议的,可以由双方劳动仲裁委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但是这种情况很少出现。

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况,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1.组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双方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仲裁裁决

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的时候,往往会选择申请劳动仲裁。但并非任何一种劳动争议都可以申请仲裁。我国相关法律种对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做了明确的限制,究竟,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上文已经做出了解答。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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