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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  浏览: 93 次  来源:网络

一、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不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是否可以申请补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个月,且未满一年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离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是否可以口头解除劳动合同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是可行的。例如劳动者是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口头通知单位,可以与其解约;或者单位具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的,劳动者可以立即口头与其解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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