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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限制时限为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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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限制时限为多长时间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限制时限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的1年后。如果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去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时限如何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时限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该期限从其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算起;但是如果有必要的,则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六十日内。由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进行审核受理。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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