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时间范围是多久
上下班途中出了车祸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都属于工伤
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一定都是工伤,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比如员工上班期间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认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把握构成工伤的三项核心要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只有同时具备前述三个条件,工伤结论才能成立。
1、“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等情形。
3、“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工作原因非常复杂,现实中,与工作具有因果关系的因素都可以构成工作原因。在工伤认定的实务中需要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职工从事用人单位组织或者指派的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应作为工作原因,但其中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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