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补偿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病假的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三、经济补偿金算加班工资不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资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该规定中并不包括加班费。加班费是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支出,不能以这种非标准时间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特色规定,其目的是通过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格局。是在涉及劳动关系终止和竞业限制两种事由下产生的给付。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才出现了经济补偿金,以缓解劳动者失业的焦虑情绪,解决一部分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的稳定。但这种给付更需符合《劳动合同法》
“公平”原则,其实质公平的立法理念对于理解这一概念有重要意义。对于“公平”的理解应当是正常标准时间下的平均工资,而不应当包括某一时间段的加班费。
因此,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是正常工作标准时间下的货币收入,对非正常标准时间下的货币收入不能列入月工资当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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