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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127 次  来源:网络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如下:

1、如果有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2、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则可以根据工资条、缴纳社保费用的记录、劳动者签订的用人单位的招供登记表等材料来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已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认定已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的规定:如果该退休人员尚未依法领取养老金,且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有用工事实的,则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该退休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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