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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期是否还缴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  浏览: 56 次  来源:网络

一、拘役期是否还缴养老保险

在服刑期间应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在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的,服刑之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服刑期间不办理退休手续,待其刑满后再办理。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对缴费不满15年的,按规定一次性处理,不享受长期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其在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金待遇,服刑期满后可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参与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二、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谁是拘役的执行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构就近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近执行并非泛泛而谈,它具体指的是由受刑人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构设立的看守所执行。执行机构是指判决后要执行拘役的机构,在中国是指公安机构。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构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拘役人员以前交的养老保险还是算得,公安机构的看守所,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役,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被判拘役的犯人需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经过执行机构的批准,每个月可以回家1~2天。

拘役期是否还缴养老保险在法律中是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服刑期间是不能再缴纳养老保险,只有等刑期满并释放之后可以继续的缴纳,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养老保险缴纳的年限是可以前后进行计算的。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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