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局不给工伤认定书如何办
劳动局不给工伤认定书,若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会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若是职工申请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索要;若依法不送达或不给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局拖欠工伤保险工资如何办
劳动局拖欠工伤保险费用的可以前往劳动局询问具体原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劳动维权。我国法律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不给劳动报酬如何办?
不给劳动报酬的处理方法: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向企业的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法,进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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