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够申请2次劳动仲裁吗
当事人能够申请2次的劳动仲裁。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的,能够再次申请仲裁,但是一般不能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来再次提出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能够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劳动仲裁期间能够找工作吗
劳动仲裁期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双方是因其他事项产生劳动争议的,则劳动者能够找工作。如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的,则劳动者能够之后再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动仲裁受理后能够延期吗
劳动仲裁受理后是能够延期开庭的。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能够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但是是否延期,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的,则仲裁庭需在四十五日内审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则可依法申请延期不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能够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能够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能够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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